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获悉,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云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云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困难群众在云南省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
《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称,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云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此次提标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将达到每人每月9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达到每人每月90元,与2016年相比分别提高90%、43%和125%。
近年来,云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政策更加完善。据统计,截至2022年11月,云南共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52万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46万人。自2016年以来,全省已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39亿元。
《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1名持有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1名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向持有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申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持有居住证且在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的云南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代为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放宽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
在认定及救助标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应当执行居住地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居住地低保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发放救助金;对在居住地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云南省民政厅要求,在居住地获得救助的对象,若居住地发生变化,应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主动报备。经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查实,确定已离开居住地生活达1年以上的,可停止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