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消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凡具有海南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海南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资金构成。《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办法》明确,2023年起,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7元,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高出部分与地方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