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气候资源探测、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
气候资源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为实现全省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条例》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建设气候资源数据库;建立完善气候资源探测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实现多渠道信息共享共用,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
《条例》规定,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气候影响后评估制度,定期分析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气候资源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相关规划和项目布局。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跨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合作机制,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