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定于4月至6月组织开展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

2023-04-10 16:25

来源:南海网 作者:生

  4月9日消息​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依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海南省教育厅定于4月至6月组织开展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对于有违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等7种行为的学校、幼儿园将暂缓通过年检,整改未达到要求的,2023年秋季不得招生。

  据了解,此次年检对象为经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审批职能部门批准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内容为: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情况;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党建工作、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情况;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此次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分自查、市县教育部门审查、省教育厅抽查三个阶段。

  经年检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或审批职能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

  对暂缓通过年检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其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2023年秋季不得招生。

  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1.举办者资格、校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的;2.决策机构、学校章程不规范、不健全或存在严重问题的;3.存在问题或出现纠纷较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的;4.违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5.变更事宜未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6.近年来招生达不到4个平行班以上、班额在50人左右,招生人数明显萎缩,办学条件差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7.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比如: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费标准未经发改部门批准或超过有效期,未经发改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没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未经公示即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没有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定期公开”原则,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未实行定期结算及定期公开;没有将下达的公用经费按规定用于减免学费和住宿费或直接返给学生;存在小金库、账外账、坐收坐支等现象;举办者违规转移办学收益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将报送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妥善解决好其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就学问题。

  对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办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主管教育部门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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