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获悉,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在海口市DC电脑城某销售点内,查获一批侵犯“佳能”商标的墨盒,目前正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侵权墨盒。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供图
据介绍,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联合“佳能”商标权益人,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打击侵犯“佳能”商标专用权行动。4月19日,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市场科、海府路监管所执法人员联合“佳能”商标权益打假人,来到海口市DC电脑城一层某销办公设备售点内,依法对其经营主体及销售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销售点内有标识为“canon佳能”NPG-67型号墨盒,规格颜色有黑色、青色、品红色等共计34条。随后,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又在海秀路万国商厦一处仓库内,同样发现有NPG-67型号墨盒共计81条。在检查过程中,“佳能”商标权益打假人初步鉴定,上述“佳能”商标的墨盒涉嫌为假冒商品。
执法人员对墨盒产品进行检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供图
经执法人员清点,共发现侵犯“佳能”商标的墨盒共计115盒,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侵权违法产品予以扣押,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对侵权墨盒依法予以查扣。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供图
“这样的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相关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介绍,假冒的打印耗材质量差,打印文档时,经常会发生渗漏、堵塞等情况,打印出的文本往往产生条纹、污点、重影等,会造成打印机物理损害,造成极大破坏,由此引起的打印机故障无法得到厂家保修。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墨盒硒鼓时,应当认真检查产品,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4月21日消息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4月21日,在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举行2023年海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行政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此次会议公布案例涉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通过以案释法,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1:销售侵犯“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琼海市一违法人员被立案并移送公安
“ARROW”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11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12月20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对当事人蔡某某承包的装修单位区域进行检查,发现蔡某某安装并使用标有“ARROW”标识的水龙头、立柱盆、坐便器(马桶)、花洒、角阀、地拖盆等商品436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共计152720元,蔡某某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2年3月2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扣押。由于该案涉案商品数量多、违法经营额较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该案移送琼海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例2:销售侵犯“贵州茅台”商标权的白酒 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获罚7.51万元
2022年3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标有“贵州茅台”标识的涉案白酒11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合计31900元。该商行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查获的侵犯“贵州茅台”商标权的白酒(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供图)
经鉴定,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5月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法责令海口美兰区馨洋烟酒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白酒、罚款75100元。
案例3:销售侵犯“国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三亚飞荣百货商行被立案处罚款3万余元
2022年1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与月川中路交汇处的三亚飞荣百货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标有“五粮液”、“国窖1573”、“梦之蓝M6”、“剑南春”注册商标的酒类共19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经营额16900元,其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
经鉴定,三亚飞荣百货商行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2年3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3800元。
案例4:销售侵犯“二枝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精米 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被立案查处
2022年1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标有“二枝花”标识精米220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21780元,其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
经鉴定,海南亿佳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商标法》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10000元。
案例5:销售侵犯“双桥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味精 澄迈金安金棕副食商行被立案查处
2022年5月20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澄迈金安金棕副食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标注有“双桥”标识的味精605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经营额为2025元。该商行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2年6月7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处罚款3000元。
案例6:销售侵犯“YARA肥料”注册商标专用权肥料 琼中和平财富农药店获罚4.56万元
2021年12月15日,琼中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琼中和平财富农药店经营场所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标有“YARA”标识的复合肥料240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45600元。
琼中和平财富农药店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其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2年4月18日,琼中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店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罚款45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用“桥头地瓜”商标纸箱包装销售昌江海尾地瓜 昌江一违法人员获罚7.6万元
2022年5月10日和22日,昌江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先后对昌江海尾镇地瓜种植基地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赵某某用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包装昌江海尾地瓜用于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14044元。经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
执法人员查获的“桥头地瓜”商标纸箱包装(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供图)
执法人员查获的“桥头地瓜”商标纸箱包装(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供图)
2022年6月30日,昌江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赵某某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其中没收委托先行销售易腐易烂地瓜所得5787元)、罚款76000元。
案例8:侵犯奥林匹克标志 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被立案处罚
2022年2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以商业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该公司园区内一个涉嫌以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北京冬奥会吉祥物)为原型制作的灯组(直径8米*6米高)。该灯组以熊猫为形象,并在其灯组底座加上北京冬奥会标志和奥运五环标志,灯组名为“喜迎冬奥”,是该水稻公园内53个灯组的其中之一。该公司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许可材料。
三亚市海棠湾水稻国家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2022年5月3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3000元。
案例9:销售假冒专利“广泰健美糖” 东方市东海绿叶商行被立案处罚
2022年5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对东方市东海绿叶商行进行检查,查获东方市东海绿叶商行正在销售的“广泰健美糖”(包装标注有“本食品包装盒专利号:200430076639.5”)共10盒。
经执法人员查,涉案的“食品包装盒(专利号:ZL200430076639.5)”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纳年费,专利权已于2010年7月29日终止,且在专利权终止前该专利权利人与涉案产品生产商不一致。
东海绿叶商行因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商行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并罚没款308元。
案例10: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调解“玩具(泡泡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022年8月16日,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海南棠于商贸经营部销售的一款“玩具(泡泡鸭)”产品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据了解,请求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玩具(泡泡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有权人,其专利号为ZL202030104804.2,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2022年9月5日双方当事人对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收到申请后当即给予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2022年9月15日审查终结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